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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istry of Environ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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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譯法規中文內容(Chinese Content)

法規名稱(Title) 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
公發布日(Date) 101.02.16
法規內文(Content)

違反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規定罰鍰標準

中華民國101216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10013613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條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機動車輛使用人或所有人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其罰鍰標準如下

一、機器腳踏車: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小型車:處新臺幣三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三萬元

三、大型車:處新臺幣五千元;經令其改善而未改善者,其按次處罰金額得依第一次處罰金額逐次遞增,最高得至新臺幣六萬元

第 三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圖表附件(Attachments)
Data Source:Ministry of Environm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Retrieving Syste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