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遴選要點」,自即日生效
| 主管機關: |
國家環境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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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環境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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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 |
115.0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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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字號: |
環部授研字第1155103367號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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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遴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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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激勵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樹立良好
典範,以提升業務執行成效,並落實任職機構環境保護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指依環境保護相關法規規定設
置之下列現職人員:
(一)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
(二)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三)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四)廢棄物清除、處理專業技術人員。
(五)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
(六)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
(七)土壤污染評估調查人員。
(八)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
三、遴選組別:
(一)科技業組:指從事半導體、電腦及周邊設備、光電材料及元件、電
子零組件、通訊器材、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等製造業相關產業。
(二)非科技業組:指科技業組以外之其他產業。
前項分組及其適用方式,如有疑義,由本部認定之。
遴選小組得視各組之事業規模、特性,議定遴選基準或分級指標。
四、參選資格:至遴選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規設置或登記於該機構為參選
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連續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
且確實執行法規賦予之職責而具有優良事蹟者,得就其所設置或登記
之類別擇一報名參選:
(一)最近二年未曾獲得本部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獎項。
(二)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本人及其任職機構,於遴選年度前一年至
遴選報名截止日,無違反環保法規而受處分。但違規行為不可歸責
於該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五、報名方式:於本部指定報名期間內,由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任職
機構檢具報名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國家環境研究院報名參選,或由
任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環境保護機關轉送國家環境研究
院參選。
六、遴選程序分為初選及複選二階段辦理,其規定如下:
(一)初選:於報名截止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由國家環境研究院進行資格
審查,並邀請專家、學者及有關機關人員組成遴選小組議定評分方
式及程序,進行初選。
(二)複選:於初選作業結束後四個月內完成;通過初選人員,由遴選小
組擇優及選派代表進行實地查證,並由通過初選人員親自簡報及說
明。
複選結果由遴選小組召開會議評定,並由國家環境研究院陳報部長核
定遴選結果。
七、遴選小組成員辦理遴選作業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
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其他與參選者有利害關係。
八、參選者或其任職機構於遴選期間至頒獎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
得撤銷其參選資格:
(一)發生重大危害環境或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之環保相關負面事件。
(二)違反環保法規而受處分。但違規行為不可歸責於該環境保護專責及
技術人員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文件及其所載內容,有虛偽不實或與事實不符之情事。
九、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表揚名額每屆以十名為原則,依第
二點所列類別及第三點所定組別分別遴選;同類別、同組別之獲獎人
數,以不逾當年度總獲獎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前項所定表揚名額,遴選小組得依各類別及組別實際報名人數及實績
予以調整;各組別如有未用名額,得經遴選小組審議,流用至其他組
別。
經遴選小組認定特定類別之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未達評分標準者
,得從缺之。
獲選為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累積達三次者,頒發榮譽模範環
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獎座,並得予列入遴選小組成員。
十、本部得以頒發紀念獎座及獎品,並編製優良事蹟實錄或邀請傳播媒體
報導等方式公開表揚全國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
十一、獲表揚之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報名資料有虛偽不實或於參選年
度有重大環保違規之情事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
十二、遴選幕僚作業由國家環境研究院辦理,並得委託機關(構)或民間
團體辦理。
十三、模範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獲獎者任職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環境保護機關,對於配合執行本要點有功人員,得依權責酌
予適當獎勵。
十四、因天然災害、重大事故或其他急迫之情事,國家環境研究院得調整
報名及遴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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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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