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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 98 年 5 月 11 日環署基字 0980040621 號函復雄獅鉛筆廠股份有
限公司所生產之奇異筆及王樣水彩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疑義函釋
案件(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因應塑膠襯墊、泡殼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其責任業者登記、申報及繳費
相關作業自本(114 )年 7 月 1 日生效,本署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
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因旨揭函釋內容已有未合
之處,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綜合規劃組、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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