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獎勵對環境保護有功人員,特依獎 章條例第九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頒給環境保護獎章 (以下簡稱本獎章) : 一、推行環境保護,改善生活環境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 二、對突發之重大意外事故,處置得宜,避免生活環境遭受損害者。 三、從事環境保護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業務,卓具 效益者。 四、對環境教育、宣導,具有重大貢獻者。 五、其他對環境保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者。 第 3 條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 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授予兩種獎章。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第 4 條 公教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或單位之主管長官推薦。非公教人 員或外國人,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主管機關、團體推薦。另對環境保護有 重大貢獻者,得由環境保護專家學者推薦。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請獎事實表,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報由本署核定後, 以公開儀式頒給之。受獎人死亡者,由其配偶或親屬領受。 前項事實表格式如附表二。 第 5 條 本獎章之頒發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但頒給外國人者,得視實際 需要另定之。 第 6 條 本獎章受獎人為公務人員者,應依規定送請銓敘部審查登記。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