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後(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於十五日內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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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603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4 年 11 月 2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按「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七條規定:本
辦法施行後 (八十四年十一月一日) 各級主管機關受理環境影響評估書件
,應以書面通知開發單位於十五日內繳費。故在上開辦法施行前,主管機
關已受理進行審查之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不適用上開辦法規定要
求開發單位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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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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