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16 17:0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部改制前110年6月1日環署空字第1101072324號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環境部
發文字號: 環部空字第114101233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容: 主    旨:本部改制前 110  年 6  月 1  日環署空字第 1101072324 號函釋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一、「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應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於民國 89 年 12 月 27 日訂定發布,歷經 5  次修正,最近一次修
              正為 113  年 12 月 31 日。
          二、旨揭函釋內容已納入前揭裁罰準則規範,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