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0條,其處罰對象「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之認定如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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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環境部化學物質管理署 |
發文字號: |
環化控字第113810434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0 條,其處罰對象「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
售業」之認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係指表現在外實質從事經濟行為者,
尚不以商業登記或公司組織型態者為限,故凡以營利為目的而從事批
發、零售行為之法人、獨資商號或自然人個人,均屬旨揭法條規範之
對象。
二、是以,凡從事一般環境用藥販賣為營業且已辦理營業登記之廠商業者
,不論該業者為公司、商業、團體或個人(自然人),均屬旨揭之一
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另未辦理營業登記之個人(自然人),如
有透過各種管道收購一般環境用藥,且利用賺取差價作為利潤之營業
者,亦屬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故以第 20 條規定進行裁處,
請於查核時確認販賣者之營業行為。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
副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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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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