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57條所稱「規避」,係指違規行為人藉故不予協力配合,致使主管機關無法進行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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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化字第112810706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7 條所稱「規避」,係指違規行為人藉故
不予協力配合,致使主管機關無法進行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
作業,請查照。
說 明:一、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57 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
關依同法第 44 條第 1 項、第 48 條第 3 項規定所為之查核、命
令、抽樣檢驗或封存保管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二、旨揭條文所稱「規避」,指主管機關實施查核、命令、抽樣檢驗或封
存保管作業時,需違規行為人協力配合始能進行,而違規行為人藉故
不予協力配合,致使無從為之;主管機關得依稽查事實認定是否違反
該條文規定。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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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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