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畜牧業糞尿水經核准全量施灌或全量送交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施灌者,免依檢測申報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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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11111688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水污染防治 |
內容: |
主 旨:畜牧業糞尿水經核准全量施灌或全量送交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
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施灌者,免依檢測申報管理規定辦理,詳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畜牧業糞尿水經核准全量施灌者:屬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
審查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5 款所指「依農業事業廢物再利用管理辦
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或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
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全量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而免
申請水措計畫及許可證(文件),是於管理實務亦無辦理檢測申報之
必要,故無須依水污法規定辦理檢測申報。
二、畜牧業糞尿水全量送交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
利用中心)施灌:考量此種情形係個別畜牧業將產生之糞尿水,全量
送交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共同施
灌,而該施灌屬全量沼液沼渣資源循環性質,非屬將廢水排放地面水
體或採土壤處理之行為;且該個別畜牧糞尿水之原水水質與水量已納
入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由其依
規定辦理檢測申報。是就採行糞尿水全量送交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
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施灌之個別畜牧業,尚無重複就該
全量送交施灌之糞尿水再行辦理檢測申報必要。
三、副本抄送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請協助轉知各分會
畜牧業者周知。
正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本署環境督察總隊、環境督察總隊
北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環境督察總隊南區
環境督察大隊
副 本: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酪農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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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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