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以自小客(貨)車、三輪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清運家戶一般垃圾者,是否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規定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乙案,復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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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097002157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以自小客(貨)車、三輪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清運家戶一般垃圾者,
是否仍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規定隨車持有載明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
證明文件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7 年 3 月 21 日北市環三字第 09731513000 號函。
二、依本署 90 年 2 月 5 日(90)環署廢字第 0004836 號函釋(影
附),略以:「…若從大樓、社區將家戶一般垃圾送至各直轄市及縣
(市)環境保護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傾到之行為,得視為一般大樓
、社區之清潔行為,自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範疇…」。
三、本案以自小客(貨)車、三輪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清運家戶一般垃圾
,如清運至各直轄市及縣(市)環境保護局設置之各垃圾收集點傾到
,依前述函釋規定,得視為清潔行為,非屬廢棄物清理法管理之範疇
,即無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之適用情形。
正 本: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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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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