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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05:0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本署87年5月27日環署毒字第0033092號函(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化字第10980005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本署 87 年 5  月 27 日環署毒字第 0033092  號函(如附件),自即日
          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考量旨揭函釋與所涉法規內容已有未合,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連江縣衛生福利局、南投縣政府衛
          生局、苗栗縣政府衛生局、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桃園
          市政府衛生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澎湖縣政府衛生
          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宜蘭縣政府衛生局、新竹縣政府衛生局、嘉義市
          政府衛生局、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基隆市衛生局、金門縣衛生局、花蓮縣
          衛生局、臺東縣衛生局、彰化縣衛生局、新竹市衛生局、雲林縣衛生局、
          嘉義縣衛生局、本署法規委員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圖表附件:
  1.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87年5月27日環署毒字第0033092號函.pdf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