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公廁之潔淨與公共衛生有關,其所有人、管理人應善盡清潔與維護之責任,請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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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衛字第10911787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公廁之潔淨與公共衛生有關,其所有人、管理人應善盡清潔與維護之責任
,請依據廢棄物清理法查處,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
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違反者,依同法
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
。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公廁係指公私場所提供不特定人士使用之廁所,與公共衛生有關,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負維護清除之責。公廁內之大小便器、洗手
檯、地板及其周邊環境,經環保機關稽查認有髒污或廢棄物未清除,
符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之情形。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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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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