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變更營業用地範圍」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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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800837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貴局所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變更營業 用地範圍」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按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應於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前,檢具 用地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即課予公告事業於向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申辦變更營業用地範圍前依法申報之義務。 二、有關「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之範疇,依本署 106 年 8 月 8 日環 署土字第 1060061454A 號函(諒達)略以,係指舉凡事業之用地範 圍,需申請增加或減少之情形;此外,針對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內容涉及廠地面積、廠房面積或建築物面積之異動,亦屬變更營業用 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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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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