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貴縣○○公司函有關○○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判決,認申請人所申請之調處案件,非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條所定之公害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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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管字第10800833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貴縣○○公司函有關○○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判決,認申
請人所申請之調處案件,非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 條所定之公害糾紛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公害糾紛係指因公害或有
發生公害之虞所造成之民事糾紛,而依同法第 2 條第 1 項後段,
所稱公害範圍包括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
、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公告為公害者,故凡因人為因素,致破壞生存環境,損害國民
健康或有危害之虞者,均屬之。
二、按調處事件,是否屬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2 條所定之公害糾紛,係依
申請人所主張之公害糾紛原因及事實而為認定,此觀乎同法第 14 條
第 1 項暨同法施行細則第 3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明;倘有不符之
情形,經受理之調處委員會認定不適於調處者,自得敘明理由予以退
回,同法第 18 條亦定有明文。本案公害糾紛之一造當事人依前項相
關規定主張為公害糾紛事件而申請調處,尚難遽認其申請不合法(同
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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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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