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公司依法分割,所屬工廠讓與新設公司,分割後新設公司所屬工廠得否沿用原工廠之管制編號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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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80063145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綜合規劃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司依法分割,所屬工廠讓與新設公司,分割後新設公司所屬工廠得
否沿用原工廠之管制編號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一案,詳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依據○○公司○○號函辦理。
二、本署 105 年 10 月 12 日環署廢字第 1050082239 號函(如附件)
說明二「考量國際與國內企業發展趨勢,均已逐步朝向併購之模式,
如因企業合併,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確實取得消滅公司之處理機構的
全部財產,或因企業分割,致受讓營業之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確實取
得被分割公司之處理機構的全部財產,且企業組織之調整,確實符合
企業併購法『分割』或『合併』有關規定者,在處理機構之處理製程
、設備、機具、技術、專業技術人員及相關許可條件皆不變更之前題
下,消滅公司或被分割公司原取得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證,得
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由申請人檢具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無需重新申請核發
許可證」,說明四「惟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經營權之轉移,非屬
上開說明所列之情形,仍應依本署 105 年 1 月 26 日環署廢字第
1050002162 號函釋(諒達)規定辦理」,先予敘明。
三、本署 107 年 11 月 27 日環署廢字 1070095289 號(如附件)說明
二「按公司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
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又工廠隸屬之事業主體有變更,
依經濟部 103 年 6 月 24 日經授中字第 10331300730 號函修正
改以工廠變更登記方式辦理。爰此,為落實本署『一廠(場)一管編
』之管制原則,消滅公司權利義務及所屬工廠均由存續公司承受並消
滅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存續公司工廠之情形,存續公司工廠得予沿用
消滅公司工廠之管制編號,不適用本署 95 年 8 月 30 日環署廢字
第 0950069420 號函示」,併予敘明。
四、基上,企業依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合併」或「分割」,其存續
公司、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所屬工廠如確實為消滅公司或被分割公司
所屬工廠,且該工廠權利義務均依法概括承受並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規定已辦理工廠變更登記之情形,得予沿用該工廠之管制編號。
五、另有關桃園市之○○公司○○廠及○○廠擬於公司分割後沿用現行管
制編號等情,檢附該公司○○號函影本,請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
上述原則,按廢棄物清理法規之規定本權責輔導業者辦理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之異動或變更,並督促連線申報廢棄物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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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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