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8款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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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80031203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貴院函詢有關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8 款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廢棄物管理處案陳貴院 108 年 4 月 10 日○字第○○號
函辦理。
二、查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 條第 8 款立法沿革,前於
63 年 7 月 26 日制定公布,立法過程中,原草案條文第 7 條第
2 款:「二、公共巷、弄,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各在二公尺範圍內負責
清除。」於 63 年 7 月 2 日經委員會審查修正移列第 6 款:「
六、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清除。」並於
63 年 7 月 9 日二讀逐條討論時,依委員意見於「相對戶或相鄰
戶分別」後加「各半」二字分明界限,以避免糾紛,並免除本法之處
罰。
三、嗣本法於 74 年 11 月 20 日修正公布,參據彼時第 7 條第 8 款
修正理由:「基於執行經驗,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清掃應包括水
溝之清除。爰將原條文第七款移列於第八款,並將『公共巷、弄』修
正為『公共巷、衖路面及水溝』,以符實際。」
四、另參據本署 94 年 9 月 19 日環署廢字第 0940069342 號函說明一
:「住宅後方近鄰私人土地,每逢下雨經雨水沖刷造成污泥流入住戶
防火巷之水溝,非廢棄物清理法管理範圍,惟本項造成水溝阻塞時,
則應依該法第 11 條第 8 款:『四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及水
溝,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各半清除。』規定,請該住戶負責清除。
」
五、綜上,現行本法第 11 條第 8 款所定一般廢棄物清除義務,應由相
對戶或相鄰戶分別負各半清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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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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