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詢問○○公司擬進口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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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化評字第10800037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詢問○○公司擬進口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本署依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業已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1%w/w ),其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
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公司擬進口販售之○○產品(含甲醛次硫酸氫
鈉高於管制濃度 1%w/w),為甲醛次硫酸氫鈉與芒硝(硫酸鈉)依
比例混合調製成之固體狀產品,係供紡織染整工藝使用,已具特定功
能用途,且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甲醛次硫酸氫鈉,故○○產品
(含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w/w)不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
法管制,不須申請核可文件;倘使用甲醛次硫酸氫鈉製造○○產品,
屬製成產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
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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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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