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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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800034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依修正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業已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管制濃度
1%w/w) ,其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
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貴公司擬進口販售之○○產品(含甲醛次硫酸氫鈉
高於管制濃度 1%w/w),為甲醛次硫酸氫鈉與芒硝(硫酸鈉)依比例
混合調製成之固體狀產品,係供紡織染整工藝使用,已具特定功能用
途,且實務上已不易再分離提煉出甲醛次硫酸氫鈉,故○○產品(含
甲醛次硫酸氫鈉高於管制濃度 1%w/w)不受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
,不須申請核可文件;倘使用甲醛次硫酸氫鈉製造○○產品,屬製成
產品前製造行為,仍應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
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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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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