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既有露營場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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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800163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既有露營場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貴局○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應以開發單位向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之開發行為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定標準)及
本署依環評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1 款公告規定予以認定。本署於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新增認定標準第 42 條第 5 款「位於
山坡地之露營區,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 1 公頃以上」應實施環
評。
三、上開認定標準修正後新設之露營區,應依認定標準第 42 條第 5 款
規定辦理。惟於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前已開發完成露營區
,無須辦理環評。
四、對於 107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前已開發完成露營區,其原基地
內有新建築物建築執照申請,或既有建物申請補照之情事,倘未涉認
定標準規定應實施環評之其他開發行為者,則免實施環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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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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