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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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17366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詢問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2 項規
定,業已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管制濃度 1%w/w)為第四類毒性化學
物質;另依同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
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
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所述○○○產品(含甲醛次硫酸氫鈉大於管制濃度 1%w/w)為販售供
下游紡織染整工業用於還原洗用途,已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其實務上
並不易再分離提煉出甲醛次硫酸氫鈉,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毒
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管制;惟甲醛次硫酸氫鈉使用於製造前述製成品運
作行為,仍須符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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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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