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公司函詢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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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16570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司函詢含甲醛次硫酸氫鈉產品管理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甲醛次硫酸氫鈉(管制濃度 1%w/w
)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同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第四類
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
核可內容運作。
二、本案依所附資料,該產品成分含甲醛次硫酸氫鈉 88%w/w-100%w/w ,
且其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CAS No.:149-44-0) 與毒性化學物質管
理法公告列管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甲醛次硫酸氫鈉相同,該公司仍應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取得核可文件後,始得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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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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