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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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縣轄內非鐵金屬(鋁)製品鑄造程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選用粒狀物排放係數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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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107008579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11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大氣環境/固定源空污防制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縣轄內非鐵金屬(鋁)製品鑄造程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 稱空污費)選用粒狀物排放係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 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 (以下簡稱粒狀物公告排放係數)公告事項第三點未明列於附表一至 附表三中之排放係數,公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 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後,依認可之排 放係數計算,先行敘明。 二、有關鐵金屬(鋁)製品鑄造程序使用電感應爐設備加熱熔融,再以澆 鑄設備製成鋁鑄件,所需計算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物污染物、 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等空污費申報建議作法,說明如下 : (一)硫氧化物部分:如製程使用原(物)料屬於純鋁錠,且不含硫化物 物質,因不會經加熱程序排放硫氧化物,無須申報硫氧化物空污費 。 (二)氮氧化物部分:如固定污染源以電力作為熱源,且使用原(物)料 屬於純鋁錠,不含氮化物物質,則需考量電感應爐加熱溫度確認是 否會排放熱氮氧化物(thermal NOx) ,當污染源操作溫度達 800 度以上者,開始產生熱氮氧化物,則需計算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 費。其係數可使用加熱溫度相似之坩堝爐。 (三)粒狀污染物部分:由於電感應爐加熱熔融鋁錠與本署公告坩堝爐之 粒狀物排放情形相似,可依公告排放係數鋁二級冶煉程序-坩堝爐 (0.950 kg/ton-產品)及鋁二級冶煉程序-澆鑄成型設備(0.00 8 kg/ton-金屬進料)進行申報。 (四)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部分:如製程使用原(物)料屬 於純鋁錠,不含其他重金屬物質,於電力熔融過程不會產生鉛、鎘 、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等污染物,符合該狀況,無需計算鉛、 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空污費。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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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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