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函詢酸性固色劑(含順丁烯二酸酐,俗稱馬來酸酐)是否列為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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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10741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8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為函詢酸性固色劑(含順丁烯二酸酐,俗稱馬來酸酐)是否列為毒性化學
物質管理疑義案,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順丁烯二酸酐等 1
3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另依本法第 7 條
第 4 項規定,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應於運作前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
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貴公司所述販售之酸性固色劑(含順丁烯二酸酐)為染整廠用於尼龍
纖維染色時使用,具特定功能用途,且在其產品生命週期並不易再分
離釋出,實務上不可能分離提煉順丁烯二酸酐。依前述規定管理說明
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
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
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含順丁烯二酸酐之酸性固色
劑,供下游染整廠用於工業染料,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
險疑慮,不受本法管制,爰下游染整廠不須申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
質核可文件;惟該毒性化學物質使用於製造前述製成品之運作行為
,仍需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副本抄送各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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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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