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使用香精(含α-苯並吡喃酮)製造芳香產品,是否免除毒化物列管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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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08738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使用香精(含 α-苯並吡喃酮)製造芳香產品,是否免除毒化物列管
一事,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 α-苯並吡喃酮
等 13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本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α- 苯並吡喃酮達管制濃度 1w/w% 以上,應於運
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
料,並經該主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受委託使用香精(含 20% 以下 α-苯並吡喃酮)製造芳香產品,如
化妝品及家用清潔品等,依前述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
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
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參據國際日用香料管理型態
,製造化妝品及家用清潔之含 20% 以下 α-苯並吡喃酮香精成品
因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管制,不須申
請相關核可文件;惟毒性化學物質 α-苯並吡喃酮使用於製造香精
之運作行為,仍須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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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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