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為函詢防焊油墨製成品中含三聚氰胺管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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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授化字第1070003776B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3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為函詢防焊油墨製成品中含三聚氰胺管理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署業於 106 年 9 月 26 日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公告三聚氰胺等 1
3 種具食安風險疑慮物質為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依本法第 7 條第
4 項規定,三聚氰胺達管制濃度 1w/w% 以上,應於運作前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毒性化學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並經該主
管機關核可,依核可內容運作。
二、貴協會所述生產防焊油墨製程添加三聚氰胺或含三聚氰胺之合成樹脂
,在其產品生命週期並不易再分離釋出,實務上不可能分離提煉三聚
氰胺。依前述規定管理說明如下:
(一)如屬「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第 5 項所稱商品、
農藥、動物用藥品及化粧品等物質物品,從其主管法規管理。
(二)上揭公告事項之主要精神係由源頭管理化學物質及追蹤流向,減低
化學物質系統性不當流入食品的風險。防焊油墨(含三聚氰胺)因
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不受本法管制;惟該毒性
化學物質使用於製造前述製成品之運作行為,仍需依本法相關規定
辦理。
(三)另如該防焊油墨(含三聚氰胺),係添加含三聚氰胺之合成樹脂,
因樹脂已具特定功能用途,無涉食安風險疑慮,爰該樹脂亦不受本
法管制;惟製造該合成樹脂之運作行為,仍須依本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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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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