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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5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登載疑義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化評字第107000282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登載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查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毒性化學物質
          如為混合物者,應依其混合後之毒理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並予標示
          。前項毒性化學物質,應列出其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以下略)」,已就
          安全資料表之成分標示訂有相關規範。安全資料表用途之一係於毒化災發
          生時,能及時提供救防災相關單位評估使用,貴公司應全數標示毒性化學
          物質成分,並正確揭示毒理危害性,方符合標示目的。如其他成分非屬毒
          性化學物質,亦不具毒理危害性,則無強制標示成分之規定。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