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辨識標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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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化評字第1070000356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安全資料表成分辨識標示一案,復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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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一、依「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毒性
化學物質如為混合物者,應依其混合後之「毒理危害性」製作安全資
料表,並應列出其主要成分之化學名稱;其「毒理危害性」之判定,
如已做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如未做整體測試者,其健康危
害性及環境危害性,除具有科學資料佐證外,應依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CNS)15030 化學品分類及標示之混合物分類標準規定。
二、綜上,安全資料表應揭露毒性化學物質成分,如為混合物,應依規定
依混合後之毒理危害性製作安全資料表,以確保其危害特性正確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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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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