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販賣業者將毒化物存放於第三方物流倉庫應如何申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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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化評字第106000930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販賣業者將毒化物存放於第三方物流倉庫應如何申
報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6 年 10 月 17 日○字第 106057 號函。
二、依「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及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運作
人應依毒性化學物質及其成分含量、濃度分別按實際運作情形依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格式逐日記錄。如毒性化學物質輸入販賣業者證件上登
載之運作場所為該第三方物流倉庫倉儲業者,則寄倉後由該倉儲業按
實際情形申報撥入撥出以計算結餘量,輸入販賣業者則須按實際情形
申報輸入及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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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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