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民眾因同一事由業經多次公害糾紛紓處、調處不成立,得否不予受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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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管字第106008700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綜合規劃/公害糾紛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民眾因同一事由業經多次公害糾紛紓處、調處不成立,得否不予受理
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 3 條規定「公害糾紛得依本法規定,申請調處
及裁決」;本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調處事件經直轄市、縣(市
)調處委員會調處不成立,其屬於因公害糾紛所生之損害賠償事件者
,當事人得就同一事件申請裁決。」。
二、另依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調處委員會認申請案件不合法,應
敘明理由退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限先命補正。」;同
一事件已依本法規定受理,按本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7 款規定,
符合本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稱申請案件不合法者,應敘明理由退回
之。
三、關民眾因同一事由之公害陳情案件,經多次現勘暨紓處協調、調處不
成立,得否不予受理案,請貴局本於權責依法逕予認定,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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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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