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公司函詢廢單一金屬(銅)於輸入、輸出是否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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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6005548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廢單一金屬(銅)於輸入、輸出是否應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廢棄物之輸入、輸出、
過境、轉口,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始
得為之;其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並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惟
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屬產業用料需求者,不在
此限。
二、續依本署 105 年 9 月 20 日環署廢字第 1050075354 號公告修正
「屬產業用料需求之事業廢棄物種類」,公告事項一、(五)廢單一
金屬(銅),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不含汞成分。
(二)具金屬性質(如金屬、合金或電鍍金屬)。
(三)不包含粉末、污泥、灰渣或有害廢液。
(四)主要金屬成分大於(含)百分之四十。
三、綜上所述,廢單一金屬(銅)於輸入、輸出、過境、轉口時,符合前
述要件,無需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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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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