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兩家公司依公司法辦理吸收合併,消滅公司所屬工廠同時移轉存續公司繼續經營,是否適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9條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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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600179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1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所詢兩家公司依公司法辦理吸收合併,消滅公司所屬工廠同時移轉存續公
司繼續經營,是否適用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9 條之疑義,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行為前檢具用地
之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
查:(一)依法辦理事業設立許可、登記、申請營業執照。(二)變
更經營者。(三)變更產業類別。但變更前、後之產業類別均屬中央
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不在此限。(四)變更營業用地範圍。(五)
依法辦理歇業、繳銷經營許可或營業執照、終止營業(運)、關廠(
場)或無繼續生產、製造、加工。
二、依貴局來函說明,A 公司與 B 公司合併後消滅,其所屬○○廠並移
轉為 B 公司○○廠。倘 A 公司之工廠登記需辦理歇業申請,亦或
所屬○○廠移轉行為涉及經營主體之異動(不包括公司或法人之負責
人、代表人或股東之變更),皆屬土污法第 9 條第 1 項之管制範
疇,均需檢具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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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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