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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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開發單位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其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環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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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60023015A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3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開發單位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其環境影響評估(以下簡稱
環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查照。
說 明:開發單位申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登記,其應否實施環評認定應依本
署 99 年 11 月 10 日環署綜字第 0990101709 號令(諒達)辦理,至其
環評主管機關之分工,依環評法施行細則附表一,屬「其他位於直轄市、
縣(市)內之開發行為」,爰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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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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