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8條公告事業使用之土地因「繼承」或因銀行「強制執行」而移轉時,原所有人是否可免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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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6000049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8 條公告事業使用之土地因「繼承
」或因銀行「強制執行」而移轉時,原所有人是否可免依相關規定辦理,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下稱土污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所使用之土地移轉時,讓與人應提供土壤污
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二、倘土污法第 8 條公告事業之土地所有權人因死亡而列該筆土地為遺
產,依民法第 6 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爰此,原土地所有權人自然不需依土污法第 8 條規定辦理,惟若
繼承人後續需辦理土地移轉,仍受土污法第 8 條之規範,應依前開
說明內容辦理;另公告事業之土地因銀行「強制執行」進行移轉時,
與前開土地繼承之情況有別,貴局仍應要求讓與人(原土地所有人)
依土污法第 8 條規定辦理,此為公法上不可替代之義務,亦不可由
他人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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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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