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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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擬規劃以配送商品物流車輛於完成所有門市商品運送後,再運送門市資源回收物至資源回收場之「運輸行為」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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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943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擬規劃以配送商品物流車輛於完成所有門市商品運送後,再運送門市 資源回收物至資源回收場之「運輸行為」是否符合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疑 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連鎖便利商店業依本署「應設置資源回收設施之容器或乾電池販賣業 者範圍、設施設置、規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公告規定收受之資源回 收物,係屬一般廢棄物,應依一般廢棄物資源回收相關規定辦理。 二、前揭之資源回收物,如以完成所有門市商品運送後之配送商品物流車 輛,集中至貴公司之固定處所,係屬「回收」範疇,其回收過程及集 中處所應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二章第一節及各項應 回收廢棄物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有關規定辦理;並應由 合法回收商至該集中處所清運。 三、至商品(含食品)之物流車輛,是否得兼作為資源回收物回收工具, 尚涉及交通及食品衛生相關法規規定,建請函詢交通及食品衛生主管 機關釋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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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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