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貴公司函詢公司合併涉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申請或變更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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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5009223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貴公司函詢公司合併涉及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證申請或變更疑
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公司法第 75 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
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二、於繼受消滅公司後,消滅公司原有之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登記
證其登載之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等應變更為存續公司之相關
資料。
三、爰此,請存續公司於合併後 15 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登記機關
辦理消滅公司之登記證註銷並申請換發新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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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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