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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5:2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7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能力」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010180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主    旨:所詢轄內清除機構「○○環保有限公司」已廢止其公司登記,是否符合「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所稱「喪失從事業務
          能力」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清除、處理機構如涉及「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 27 條第 1  項所列內容者,核發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證。另該
              條第 2  項亦訂有 5  年內不得以相同或類似機構名稱申請許可,及
              其負責人 5  年內不得重行申請為機構之負責人等管制性規定。
          二、本案依貴局來函之說明,○○環保有限公司合法存在之事實已消失,
              應可認定喪失從事業務能力,即符合上述「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
              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7 條撤銷或廢止許可證之構成要件。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