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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4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本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許可或登記文件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500387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函詢本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許可或登記文件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本署為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以避免非法流用,相關許可證照係由業者
          以 5%  濃度區間進行申請,範圍則為 0-5%、5-10%、10-15%  等
          ,計 20 個區間。貴公司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甲醛濃度為 15-24% ,依
          上開原則,建議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申請以 15%-20% 及 20%-25% 
          之運作濃度範圍申請證照。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