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本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許可或登記文件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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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500387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本署公告列管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許可或登記文件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 明:本署為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以避免非法流用,相關許可證照係由業者
以 5% 濃度區間進行申請,範圍則為 0-5%、5-10%、10-15% 等
,計 20 個區間。貴公司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甲醛濃度為 15-24% ,依
上開原則,建議向當地環保主管機關申請以 15%-20% 及 20%-25%
之運作濃度範圍申請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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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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