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廠商涉虛報貨名進口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後續作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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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72241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廠商涉虛報貨名進口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後續作為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業廢棄物之輸入 ,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文件,並於取得許可 後,始得辦理輸入。另「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 定略以,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許可,擅自輸入有害廢棄物或一般事業 廢棄物,其收貨人、貨品持有人或運送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 內,將該批廢棄物退運出口,其中並無輸入後,可再補件申請許可之 規定。 二、另依本署「禁止輸入之事業廢棄物及一般廢棄物種類」公告,「有害 事業廢棄物」禁止輸入。 三、依貴關來函說明,本案進口貨物涉輸入規定「MWO」 (大陸物品不准 輸入)一節,建請依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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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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