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6條第5項所稱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土字第1050005719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1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 |
內容: |
主 旨:有關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6 條第 5 項所稱水體之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以下簡稱土污法)第 6 條第 5 項之立
法旨意,係為了解地面水體之底泥品質是否切合水體管理之用途,致
影響地面水體生態環境與水生食物之正常用途,爰訂定水體之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定期檢測底泥品質狀況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土污法所稱河川係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水利主管機關
經濟部公告河川區分為中央管河川、跨省市河川及縣(市)管河川,
故中央管河川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縣(市)管河川為直轄
市、縣(市)政府。
三、土污法所稱灌溉渠道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四、另湖泊、水庫依經濟部於 102 年 7 月 8 日經授水字第 1020061
3780 號函復本署,湖泊、水庫修正均為水庫;土污法所稱水庫依水
利法及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由水利主管機關公告中央管水庫
及地方管水庫。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