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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14:0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大廈之廠戶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生活垃圾屬事業廢棄物,其清理依同法第28條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採自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50028032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7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有關貴管理委員會函詢廢棄物清除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管理委員會 105  年○月○日○字第○○○○○號函。
          二、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  條規定,廢棄物屬一般廢棄物或事業廢棄物,
              視其產生源而定,故事業產生之生活垃圾屬一般事業廢棄物。
          三、倘貴大廈之廠戶如屬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事業,其產生之生活垃圾屬
              事業廢棄物,其清理依同法第 28 條規定,除再利用方式外,應採自
              行清除處理、共同清除處理或委託清除處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