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第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之1執行疑義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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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105003174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主 旨: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該案辦
理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應迴避之對象,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3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 執行疑義
,本署已於本(105) 年 4 月 12 日以環署綜字第 1050028011 號
函回復在案。
二、該函說明六已明確敘明,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第 5 條之 1 第
2 項係針對直轄市、縣(市)政府為開發單位或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建設法之主辦機關時,直轄市、縣(市)政府機關委員應全數迴避出
席會議及表決為規定,並未涉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機關」
擔任開發單位時之迴避原則進行規範。因此茄萣 1-4 號道路開發單
位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時,由高雄市政府依行政程序
法第 32 條、第 33 條及「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
規程」相關迴避條文判認應迴避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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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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