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事業廢棄物輸出申請是否符合「首次」申請之審查執行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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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40790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之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廢棄物輸出許可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首次申請: (一)未曾取得輸出許可文件。 (二)曾取得輸出許可文件,但當次申請輸出之廢棄物種類或接受國處理 機構為首次提出。 二、有關事業機構前一年度申請輸出混合五金廢料(廢棄物代碼:D-13 ○○、D-25 ○○、及 D-26 ○○)至中國大陸,本次申請輸出至 中國大陸同一事業機構,惟增加同類不同廢棄物細碼之混合五金廢棄 物一節,尚不符上開首次輸出要件之規定;如該事業以另案單獨申請 輸出該同類不同廢棄物細碼之混合五金廢棄物,始符合首次輸出規定 。 三、另「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規定,廢棄物輸出至中國大 陸,於申請時需檢附前一年度「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證書」影本 1 份,首次輸出者,於該事業廢棄物輸出後 30 日內,檢附前開文件, 作為後續輸出之審查依據。本案事業機構若無法提出前一年度「進口 廢物裝運前檢驗證書」,請貴局參依前開規定逕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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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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