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申請輸出廢棄物至中國大陸者應檢附前一年度「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證書」相關疑義及「首次」申請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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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50030909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5 年 05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之執行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本案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申請輸出至中國大陸者,應檢附前一年度「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證 書」相關疑義 1.考量我國輸出之廢棄物多數皆運送至中國大陸處理,為避免發生 不符原許可核准事項之情事,本署於 103 年 6 月 10 日修正 發布「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審查作業要點」,並納入申請輸出廢 棄物至中國大陸處理者,應檢附前一年度「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 證書」(下稱檢驗證書)之規定。 2.輸出者若因故,於再次申請輸出許可時已無法提出前次輸出時之 檢驗證書,請貴局依權責協助業者由原核證單位出具證明等方式 辦理。 3.若業者已逾 2 年未申請輸出廢棄物至大陸中國,則再次提出輸 出許可申請仍應檢附「進口廢物裝運前檢驗證書」各種類廢棄物 影本供參。 4.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係規範我國事業廢棄物之輸出(入)許可 事宜。另裝運前檢驗證書,係中國大陸為邊境管制之措施,已依 法取得我國廢棄物輸出許可者,若不依中國大陸規定進行相關檢 驗,導致發生退運事件,則業者應自行負責,尚無違反廢棄物清 理法第 38 條之疑義。 (二)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所稱「首次」之定 義疑義 1.依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屬首次申請: (1)未曾取得輸出許可文件。 (2)曾取得輸出許可文件,但當次申請輸出之廢棄物種類或接受國 處理機構為首次提出。 2.依貴局來函說明二(二)1、 業者雖申請輸出之「廢棄物種類」 非屬首次提出,惟實際上仍屬首次輸出,故考量管理目的,建請 貴局比照前開說明之首次申請辦理為宜。 3.另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3 項並無「首次輸入」之定義,僅規範 首次申請者之輸入許可期限為一年,再次申請者為三年。若輸入 者取得許可後,而無輸入實績,則建請貴局參酌前開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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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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