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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1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運作紀錄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401083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函詢本署有關醋酸乙烯酯自國外輸入數量與公證數量差異時,應如何申報
          運作紀錄一案,請查照。
說    明:一、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廠商於輸入毒化物時,均應填列進口報單向財政部
              關務署進行申報,貴公司於申報毒化物輸入數量時,原則應與進口報
              單上之輸入數量一致。
          二、若貴公司進口報單數量與公證行公證數量有差異,請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將差額(損耗)據以填報於運作紀錄表中
              「運作行為及重量」之「其他」項下。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