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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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基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三條立法意旨,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其開發基地分別座落不同開發區位,應將不同區位面積合併計算,並以較嚴格之細目及範圍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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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綜字第0910024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4 月 1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保護/環境影響評估 |
內容: |
全文內容:基於「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三十三條立
法意旨,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其開發基地分別座落不同開發區位
,應將不同區位面積合併計算,並以較嚴格之細目及範圍認定應否實施環
境影響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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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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