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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2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我國「廢食用油」輸出至馬來西亞之相關事宜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40088135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有關我國「廢食用油」輸出至馬來西亞之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    明:一、依駐馬來西亞代表處回函說明,摘述如下:
          (一)廢食用油輸入馬國之主管機關係依其成分性質管理。如產品含植物
                油成分,進口商須向農業部植物檢疫局申請輸入許可證;又如產品
                含動物油成分,則須向獸醫局申請輸入許可證。
          (二)馬國為棕油生產國,多以初榨棕油作為生質燃油,不論品質或成本
                ,均優於以進口廢食用油製造之生質燃油。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