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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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未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家戶,所產生之不堪用廢棄家具,清潔隊是否有清運責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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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40083377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有關未繳納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之家戶,所產生之不堪用廢棄家具 ,清潔隊是否有清運責任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一般 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作適當之衛生處理,且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家戶或非事業單位徵收清除處 理費。 二、爰此,執行機關應負清除處理責任,如家戶或非事業未繳納一般廢棄 物清除處理費者,應依儘速辦理催繳作業,若未繳納者則依廢棄物清 理法第 66 條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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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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