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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0:5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主旨:貴局函詢非事業單位(如學校、社區、機關等)所排出之一般廢棄物廚餘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40077169號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3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單位業務分類: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容: 主    旨:貴局函詢非事業單位(如學校、社區、機關等)所排出之一般廢棄物廚餘
          清除處理機構或再利用機構資格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14 條規定,家戶以外非事業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
          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亦得由執行機關報經上級主管
          機關核准,委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辦理。爰此,非事業所排出之
          廚餘,除可交由執行機關清除,亦得由執行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准交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之,如有再利用需求,則
          應依本署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