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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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為避免陸源垃圾污染海洋,並維護漁港區域環境衛生,請貴府督促 相關單位負清理維護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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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10764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為避免陸源垃圾污染海洋,並維護漁港區域環境衛生,請貴府督促相關單 位負清理維護之責,請查照。 說 明:漁港碼頭(含交通碼道)之一般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之規定,由各該區土地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責清除。另依漁港法 第 13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或委託漁港所在地漁會、其他法 人或團體辦理各漁港公共設施管理及維護工作,第 17 條、第 18 條並明 定禁止投棄廢棄物行為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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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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