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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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函詢事業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規定申請輸入許可,而逕自輸入 廢棄物至我國港口後主動申請退運,是否得以免除罰則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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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9982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函詢事業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規定申請輸入許可,而逕自輸入廢棄 物至我國港口後主動申請退運,是否得以免除罰則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輸入」係指將其他 國家之廢棄物運至我國之行為,但不包括轉口。亦即廢棄物運抵我國 後,即使未辦理報關或通關進口,在實務上仍屬廢棄物輸入行為。 二、另依上述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 許可,擅自輸入有害廢棄物或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收貨人、貨品持 有人或運送人,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批廢棄物退運出口 。 三、綜上,本案事業單位未申請廢棄物輸入許可,而逕自輸入廢棄物,已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同法第 53 條第 3 款進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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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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